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蔡水田勤鎰 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毛屋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 張晉維張寶煙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
  字第438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275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775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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