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債權人 翁茂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思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月10日是否有誤?應自約定
清償日翌日起算,若為民國113年1月10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為該日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轉帳收據影本)。㈣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之日期及金額個為何?㈤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