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永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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