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李漢明 原告 吳平竹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告 曹瑞雲 被告 曹進龍 被告 曹瑞蘭 被告 曹水秀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前列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參加人 曹進松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