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00號聲請人 王麗梅 相對人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瑞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8年4月2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應給付108年2月份之工資新臺幣29,927元予勞方王麗梅」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8年2月份薪資29,927元,並應於108年7月15日、8月15日、9月16日、10月15日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未給付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巿政府108年4月26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80695727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郵局帳戶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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