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2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