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223號債權人 鄭清坡 代理人 曾冠華 債務人月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婉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月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月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