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明仁涉犯賭博罪,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1
07年度偵字第158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7月16日確定,且於109年7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被告向其上游 楊素蘭 簽注六合彩,簽賭輸贏賭金之往來均
係使用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且獲利至少為新臺幣2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上開帳戶之往來明細一份及被告匯款予楊素蘭指定之人頭帳戶之匯款解付傳票8紙在卷為憑,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認有理由。
另被告因本案賭博所獲得之不法利得20萬元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及追徵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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