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原告協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枳鋼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邱俊諺 律師被告 唐麗芸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陳奕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