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七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二九五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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