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王郁菁 相對人 莊博展
莊小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莊博展、莊小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6年7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莊博展、莊小萱於①106年7月28日②106年8月6日
共同簽發本票2指,向聲請人借款①1,700,000元②300,000元,到期日即約定清償日為①106年10月27日②106年10月27日。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8-17│49.22│3分之2││├───┴────┴────┴───┴────┴────┤││所有權人:莊博展、莊小萱,權利範圍各3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78-29│34.78│3分之2││├───┴────┴────┴───┴────┴────┤││所有權人:莊博展、莊小萱,權利範圍各3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8│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2層樓房│50│63│12│12│平│加強│3.│平│3分之2│││4│油車里22鄰中│豆區新建│加強磚造│.8│.3│.9│7.│方│磚造│17│方│││││山路140號之7│段78-17││3│8│0│11│公│││公││││││、78-29││││││尺│││尺││││││地號│││││││││││││├──────┴────┴────┴─┴─┴─┴─┴─┴──┴─┴─┴───┤│││所有權人:莊博展、莊小萱,權利範圍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