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裕祥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文件。(應依債務人戶籍地址送達)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