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5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斐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請求事項所載之附表(因電子遞狀漏未提出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