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20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承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謝承璋於民國109年6月14日凌晨4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區○○路00巷0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3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被告前於109年3月25日晚間7時36分許,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經併案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9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卷第11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卷第39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⑴淨重0.3235公克,取0.0017公克,驗餘淨重0.3218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⑴淨重0.6488公克,取0.0017公克,驗餘淨重0.6471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⑴淨重0.6769公克,取0.0037公克,驗餘淨重0.6732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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