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554元林孟儒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2275元林孟儒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62949元林孟儒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310035元林孟儒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林孟儒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29,501元正未給付,其中28,554元為本金;9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孟儒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75,906元正未給付,其中72,275元為本金;2,638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孟儒於民國111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274,984元正未給付,其中262,949元為本金;10,83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孟儒於民國111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323,132元正未給付,其中310,035元為本金;12,096元為利息;1,0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