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債權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貴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柯雨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㈡請提出王貴榮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完整之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㈣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柯雨辰(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