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64號聲請人 謝源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王韻涵 (事務所設○○市○○○路00號0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北救字第1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