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告 李欣樺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翔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155元,應繳裁判費21,0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