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調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呂丁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等35人間請求給付過路費事件,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對黃○○等35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
  人黃○○等35人應共同給付損害金新台幣11,048元予聲請人
  ,惟於其所提之民事起訴狀上並未記載相對人黃○○等35人
  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居所,致本件無從進行調解程
  序。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等35人之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其實際住居所,俾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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