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呂丁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等35人間請求給付過路費事件,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對黃○○等35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
人黃○○等35人應共同給付損害金新台幣11,048元予聲請人
,惟於其所提之民事起訴狀上並未記載相對人黃○○等35人
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住居所,致本件無從進行調解程
序。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等35人之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其實際住居所,俾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