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75號
原 告 冠德鼎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佳容
訴訟代理人 許詠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宏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