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75號
原   告 冠德鼎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佳容
訴訟代理人  許詠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宏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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