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洪國慶 被告 陳甄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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