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0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02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