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陳螢臻
被   告  袁如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5,730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於108年7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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