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26號聲請人 李震華 律師(即被繼承人 彭秋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彭秋榮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彭秋榮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彭秋榮於民國102年4月8日死亡,因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遺產無人繼承、管理,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2號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在案,聲請人依法進行被繼承人如下述調查、管理及追償如下:1、查調被繼承人遺產,並完成遺產稅申報。2、公示催告債權人限定1年期限內報明債權,聲請人於104年
1月8日陳報各債權人申報書予本院。3、對遺產共有人 傅双寶 提起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之訴訟,成功取回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金及之後遺產出租所得3分之2之租金。4、以被繼承人為會首之互助會成員(死會會員)之會款債權追償,以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之聲請,成功取回債權及利息共108,328元。5、對遺產共有人傅双寶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並於高院達成和解協議,嗣依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拍定,並取得分配款共3,145,402元。被繼承人遺產之資產及負債如下:被繼承人資產總額為3,283,730元,債務部分有15位債權人,負債金額高達13,220,660元,被繼承人之債務大於資產,聲請人已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於106年7月18日匯款清償各債權人,其中債權人 曾梅春 已於104年1月6日死亡,全部繼承人同意由 鄧惠珍 一人受領,再按應繼分分配予全部繼承人;債權人 徐玉朝 於105年2月7日死亡,全部繼承人同意由徐玉朝配偶 葉玉蘭 單獨繼承,嗣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工作業已完結,爰聲請終結本案遺產管理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定有明文。次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第14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2號家事裁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
102年度家催字第17號家事裁定、太平洋日報報紙影本、民事陳報狀、本院102年度 司苗 簡調字第503號調解筆錄、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3年10月21日苗院平103司執民字第20354號通知書暨收據影本、本院民國106年6月18日苗院美105司執恭字第4822號函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暨計算結果彙總表、本院106年7月1日苗院美105司執恭字第4822號函文、被繼承人彭秋榮遺產之資產負債表、債權人分配表暨匯款單15份、債權人 曾春梅 、徐玉朝之除戶籍謄本暨協議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繼字第12號、102年度家催字第17號、102年度司苗簡調字第503號、103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之遺產事宜處理完畢,已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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