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68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朱宥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借款契約為本件請求,依個人信用貸款
契約第12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
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