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98號
聲請人 王鈺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景嵂 間請求抵押借款糾紛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98號
聲請人 王鈺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景嵂 間請求抵押借款糾紛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