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61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汪愛玉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區○○路0號」,而該址乃臺南○○○○○○○○南區辦公處所在地。參以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現仍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而無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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