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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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姃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83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1個沒收銷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姃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而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028號卷第171頁)。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