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五號聲請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關於廢棄改判部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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