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季本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季本莉於87年0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並邀沈益明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87年01月23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擔保透支約定書(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擔保透支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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