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 被告金彩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官嵐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官金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彩佶有限公司(下稱金彩佶公司)於民國
108年1月18日邀同被告官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委請原告自108年1月18日起至
109年7月15日止,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額度內,一次或分批或循環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並在各該信用狀有效期限內對信用狀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允予付款,且於開發國內信用狀時應逐筆填具申請書開發,如被告於申請書上註明就該筆匯票付款申請融資時,原告得逕自被告在原告之授信預留額度,動用償付。另被告應依信用狀總額度或每次申請開發信用狀時,預先按信用狀金額開具本票及授權書交予原告存執。被告於契約成立時即開始循環動用,授信期間均約定為180天,並簽立信用狀總額度本票及授權書乙紙,約定利率依原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09%加碼年息1.878%計算(即2.968%)按月付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金彩佶公司自109年4月19日本金到期時起,即未依約履行還款,且於109年
4月24日被票據交換所通告拒絕往來,目前尚欠本金1,499,
58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官嵐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同意原告之請求,並同意為認諾之表示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於109年7月
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卷第70頁),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編號│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新臺幣)││年息││├──┼──────┼───────┼────┼────────────────┤│1│22,365元│自109年4月20日│2.718%│自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2│57,330元│自109年4月19日│2.718%│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3│295,200元│自109年4月27日│2.718%│自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4│67,095元│自109年4月20日│2.718%│自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5│171,990元│自109年4月19日│2.718%│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6│885,600元│自109年4月27日│2.718%│自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合計│1,499,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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