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投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被移送人 賈文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8,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8,00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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