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7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791號原告 陳文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日期及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