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號上訴人恒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美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玉琳 間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