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鄭芳相對人 陳王鳳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提出民事抗告狀影本,依該民事抗告狀影本,聲請人係對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票字第四二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聲請人「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並未記載所欲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亦未記載已對於相對人另行提起之訴訟,且經本院查詢結果,查無兩造間民事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另經本院詢問相對人結果,相對人尚未持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票字第四二九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縱使聲請人已對於上揭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尚未開始,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