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林麗娟 被告 林靖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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