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黃維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思旖 (原名: 吳珮綾 )、 吳宗螢 、 黃春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