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瑋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114年司促字第6256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28元

民國114年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7%

002

22,566元

民國114年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8%

003

509,006元

民國114年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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