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瑋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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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4年司促字第6256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28元
民國114年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7%
002
22,566元
民國114年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8%
003
509,006元
民國114年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