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О號
再審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十八號)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者,以對確定判決為之者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四百二
十一條、四百二十二條及五百十二條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係陳明對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十九年聲再字第十八號確定刑事裁定提出再審,於法自有未合,爰以裁定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莊謙崇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夷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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