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許俊寬 即祭祀公業許綢管理人
6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進丁許嘉仁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
204.6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7,951元(7,859元/平方公尺x204.6平方公尺=1,607,951;小數點以下4捨5入;實地測量前暫以原告所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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