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44號
原告 邱元正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被告 鍾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44號
原告 邱元正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被告 鍾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