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黃振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合計新臺幣共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