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保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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