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明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明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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