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建小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聖威 即長紘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素真 、 林功德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上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併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