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8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 蔡宜芳 兼 蔡秀郁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秀郁之遺產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蔡秀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秀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7月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3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7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蔡秀郁。嗣債務人蔡秀郁於⑴民國88年3月16日⑵民國87年10月27日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⑴1,600,000元⑵3,19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08年3月16日⑵民國107年10月27日。且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6月14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蔡秀郁於民國94年1月27日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26號裁定選任蔡宜芳為遺產管理人確定。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共2,808,59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除相對人蔡宜芳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並請求命其連帶負擔程序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