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730號債權人 曾義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太乙 (即 林枝亮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林枝亮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林枝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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