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ROBERTSIVDAVIDABNER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被告 黃枝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儀蓉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夏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