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告 胡大中 訴訟代理人 呂岱倫 律師上列原告胡大中與被告 羅意 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