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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